根据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经我们对五届一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审核,我们认为:五届一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新一届高管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管人员的资格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徐来根先生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胡亚萍女士为副总裁,陈建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周国华先生为财务负责人,施亚琴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意见。
    
严义明、舒国平、谢百三    20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