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波富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认真审议, 决定提名严义 明先生为本公司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选。
    经认真审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严义明独立董事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8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除将严义明先生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外,并将独立意见公开声明如下:
    一、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1、不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也不是本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不是最近一年内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不是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严义明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并具有担任独立董事应 有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