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统称“有关法 律” 及《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就 贵公司2001年12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基于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出席会议,我们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贵公司2001年12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2001年12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不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    巫志声
    20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