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三大股东广州利德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龙”)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利德龙与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署1000万元最高授信合同,利德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500万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向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质押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融资提供担保。质押期限为2004年12月6日至2005年9月30日。2004年12月27日利德龙与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署1250万元最高授信合同,利德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600万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向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质押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融资提供担保。质押期限为2004年12月27日至2005年9月27日。2004年12月29日利德龙与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署1250万元最高授信合同,利德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600万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向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质押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融资提供担保。质押期限为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9月29日。2004年12月16日利德龙与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签署1400万元最高授信合同,利德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800万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向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质押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融资提供担保。质押期限为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9月15日。现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05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皖民二初字第16号),在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欠款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162500股。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第三大股东利德龙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担保函,利德龙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我公司价值6135.5448万元的2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一般社会法人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以解除对其持有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3162500股股权冻结。因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利德龙持有的我公司2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一般社会法人股依法进行冻结,且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