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本公司于近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集团”)的通知,由于我公司在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支行7000万元借款已经偿还,沧化集团为我公司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所出质的5500万股国家股已于2004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了股权解冻手续。
    2004年12月27日我公司与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支行签署9000万元人民币基本授信合同,沧化集团以其持有我公司的国家股155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8%)中的5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5%)向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支行质押,为我公司在该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质押期为2004年12月27日至2005年12月29日。现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04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经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我公司自2004年1月起,生产设备折旧税务处理实行年数总和法,公司因加速折旧所产生的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已于今日收到沧州市地方税务局退还所得税8195571.15元。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