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四次董事会于2004年8月1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符合《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一致讨论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控制公司担保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原《公司章程》第八章之后增加“第九章公司对外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决定对外担保之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资信标准:
    1、 被担保对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记录;
    2、 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
    3、 被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一百八十条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章程中原第九章至第十二章顺延为第十章至第十三章,原第一百七十六条及其之后的条款相应顺延。
    该议案将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