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利德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龙”)的通知,2003年9月利德龙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署11500万元最高权利质押合同,利德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6%)向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质押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融资提供担保,此事项公司已于2003年9月26日公告(详见该日的《上海证券报》),该合同近日已经解除。利德龙于2004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5000万股股权解冻手续。现有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