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英文:Polyvinyl Chloride)的最终裁定,以及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应我公司等5家企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2002)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5月12日发布2003年第11号初裁公告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现作出终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其中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SAYANSKCHIMPLAST》)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7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9日生效,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有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该项措施的出台将有效的保护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避免聚氯乙烯产业再遭受实质损坏。我公司作为5家申请企业之一,生产能力为29万吨/年,该项措施的实施预计将有力地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