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被 司法裁定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1年5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出让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公告”。第一大股东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集团) 拟将其持有的“沧州化工”股份中的100000000股国家股以每股2.38 元的价格(本 公司2001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2.37 元)转让给广州利德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利德龙)。由于沧化集团没有在协议期限内办理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和股权过 户手续,被利德龙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司2001年9月15 日在上海证 券报予以披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31日做出(2001)粤高法执字第24号 民事调解书,并于12月5日向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下达(2001 )粤高法立执字第 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1年12月11日将沧化集团持有的“沧州化工”股份中的 100000000股国家股通过过户给利德龙。这样,利德龙持有“沧州化工” 股份中的 10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73%),从而成为“沧州化工”的第二大股东。 沧化集团仍将持有本公司国家股2064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98%, 为本公 司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