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天勤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勤”)特派本所穆铁虎律师出席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1年6月25日召开的2001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1年6月25日召开的2001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记录;
    4.公司2001年6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5.公司2001年7月10日召开的2001年度第四次董事会决议;
    6.公司2001年7月10日召开的2001年度第四次董事会决议记录;
    7.公司2001年7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董事会决议补充公告;
    8.公司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勤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6月25日召开的2001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及召开2001 年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1年7月10日召开的2001 年度第四次董事会决 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1年6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2001 年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1年7月11 日发出了有关本年度第三次董事会 决议补充公告。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1年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国家股股东及其授权持股单位的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 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帐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授权代表证明的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01年7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0649.4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 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6月25日本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及2001年7月10日本年度第 四次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勤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穆铁虎    日期:20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