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依法继续冻结。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沪一中协字第1015号),在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与公司及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沧化集团持有的我公司限售流通股77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7%),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上述股份的续冻手续,冻结期限为2007年2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相关手续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