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公司第三大股东广州利德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龙")因债务纠纷,其所持公司部分社会法人股被依法冻结。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皖民二初字第16号),在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欠款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利德龙持有的我公司法人股2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冻结期限为2006年1月9日至2006年7月8日,相关手续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