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化集团")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其所持部分本公司国家股被司法冻结。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2号),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沧化集团、阳江稀土厂有限公司、王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沧化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22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2%)。且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冻结期限为2005年11月15至2006年11月15日。
    加之在此之前沧化集团被冻结的1800万股国家股,截止目前,沧化集团累计有4000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49%)被冻结。
    特此公告。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