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永登水泥厂于2002 年2月26日正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项债权转让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将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1.协议双方简介
    1 资产出让方: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皓
    2 资产受让方:永登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杨皓
    永登水泥厂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20349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3.82%, 是 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协议主要内容
    经协议双方充分协商和论证, 同意将本公司帐龄为三年以上及部分二至三年应 收帐款净额44,004,432.40 元(大写:肆仟肆佰万肆仟肆佰叁拾贰元肆角)的债权 等值转让给永登水泥厂,永登水泥厂于协议签订后分三次支付本公司44,004,432.40 元。具体支付时间为:2002年6月份支付1000万元;2002年9月份支付 1000 万元; 2002年12月份付清余款。转让后的债权由永登水泥厂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并自 行承担清收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交易目的
    鉴于永登水泥厂有健全的专业清欠机构,且清欠能力较强。因此,该项协议的签 订可利用永登水泥厂专业清欠机构采取法律手段清收债权,回收货款,并可进一步优 化本公司的财务结构。
    4.交易的标的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标的是本公司截止2001年12月31日止的三年以上及部分二至三年应 收帐款,其应收帐款余额为48,356,519.12元,已提坏帐准备4,352,086.72元,两 者相抵,帐面净值为44,004,432.40元。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帐面净值为依据。
    5.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此项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报告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合法,保障了公司所有 股东的利益。
    6.此项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二届十次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提交2001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2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第21版)。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