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以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形式通过证券市场向社会公开融资所筹集的货 币及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入股的实物资产。募集的货币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 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仅指募集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 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实行专 款专用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 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五条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及实施进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经理依据董 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六条 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 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在新股发行完成后持续三年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核算 或投资效果评估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说明:1、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2、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3、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 预期效应。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的解释说明作出相关决议,如果产生重大差异 的,应向公司股东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和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九条 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不得挪作其他项 目资金。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董事会同意后可用于安全性、兑现性强且符合 政策法规的短期投资。
    第十条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部份,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它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 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者技术专家对投 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 建议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新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公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作出 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投建情况 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