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经本公司控股的永登永青水泥有限公司“1999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通过,该公司决定以每股1.38元出资1242万元人民币认购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00万股,持有其0.6%的股权。该项投资在历年定期报告中均有披露。2004年永登永青水泥有限公司经过改制,已将该项投资转入永登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本公司占99.41%)。该项投资账面投资净额仍为1242万元,持股比例为0.6%。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大鹏证券的经纪业务自2005年1月14日以后由长江证券进行托管。本公司董事会将会依据相关规定及公司聘请的会计机构的专业建议作出处置,并依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二、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没有在大鹏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不存在委托大鹏证券及其下属公司管理资产等情况,与大鹏证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及委托理财事项。
    三、本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