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指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22日上午九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数126,277,940股,占公司总股本202,299,800股的62.42%。其中,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26,249,800股;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8,140股。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长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关联交易个别条款的议案》,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11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公告。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国家股股东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本次变更关联交易个别条款的关联人,其所持股份81,249,800股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份为45,028,14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28,1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同意4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0股,弃权0股;流通股同意28,140股,占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100%,反对0股,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的邹艳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议案与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