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4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12(星期五)
    ●除息日:2002年7月15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到帐日:2002年7月19日(星期五)
    一、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5月22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2年5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01年末总股本20229.9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618398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8211245.13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1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2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8元;每10股税前红利金额:0.8元
    5、每股税后红利金额:0.064元;每10股税后红利金额:0.64元
    6、持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64元;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国家股及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2年7月12日
    2、除息日:2002年7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7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2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90号
    电话:0411-4422999-8299
    传真:0411-443867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