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因本公司直接持有沈阳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耀华")30%股权,通过秦皇岛耀华玻璃工业园有限公司间接持股30%,本公司间接持有沈阳耀华股权比例已超过5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沈阳耀华租赁沈阳星光建材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资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2003年5月26日,沈阳耀华与沈阳星光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浮法")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拟租赁星光浮法评估价值为12088.76的固定资产,每年租赁费400万元;与沈阳星光建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建材") 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浮法分公司部分资产)》,拟租赁星光建材浮法玻璃分公司评估值为4403.51万元的实物资产,每年租赁费为93万元;与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玻璃")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星光玻璃公司部分资产)》,拟租赁星光玻璃评估值为1188.58万元的实物资产,每年租赁费为25万元。
    上述资产租赁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本次资产收购涉及沈阳耀华、星光建材、星光玻璃、星光浮法四家企业。
    1、承租方。沈阳耀华基本详见本公司有关资产收购公告。
    2、出租方
    ①星光浮法。该公司于1993年12月30日开业,公司注册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中路3号。法人代表人:仉志豪。经营范围:浮法玻璃制造、玻璃深加工。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111万美元,其中:沈阳星光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出资621.11美元,占55.9%,香港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出资489.89美元,占44.1%。该公司经营一条4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生产线于95年9月正式投产, 2001年4月又进行了熔窑冷修和技术改造,现在生产运行平稳。该公司2000年实现利润总额1559.23万元,2001年亏损1463.10万元,2002年亏损2763.66万元(未经审计)。
    ②星光建材及浮法分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有关资产收购的公告。
    ③星光玻璃。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有关资产收购的公告。
    三、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1、星光浮法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星光浮法400吨生产线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该部分资产帐面价值为14039.00万元,经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12088.76万元,评估办法为重置成本法,评估基准日是2002年11月30日。该部分资产目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该部分资产中有12043.54万元的固定资产已
    作为星光浮法对工商银行短期借款12043万元的抵押。
项 目 帐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固定资产(万元) 14,039.00 12,088.76 -1,950.24 其中:在建工程(万元) 8.81 8.81 0.00 建 筑 物(万元) 5,300.59 5,191.76 -108.83 设 备(万元) 8,729.60 6,888.19 -1,841.41 资产总计(万元) 14,596.45 12,637.71 -1,958.74
    2、星光玻璃公司部分资产,该部分资产为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300吨浮法生产线生产经营公用设施(原料车间)的建筑物。该项资产座落于距沈阳市市区24公里的沈阳市玻璃工业园,帐面价值为1283.11万元,经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 1188.58万元,评估办法为重置成本法,评估基准日是2002年11月30日。该部分资产可投入正常生产运营,无设定抵押事项。
    3、星光建材浮法分公司部分实物资产。主要为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公用设施的建筑物。该项资产座落于距沈阳市市区24公里的沈阳市玻璃工业园,厂区。该部分资产帐面价值为5415.10万元,经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4403.51万元,评估办法为重置成本法,评估基准日是2002年11月30日。该部分资产目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无设定抵押事项。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产租赁合同(铁西线)》。本合同项下租赁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2088.76万元,经双方协商,租赁期为2年。每年租赁费为400万元,资产租赁费的支付采取整体计算、按季支付方式,沈阳耀华于每季度的季中第二个月15日前支付该季度租赁费。本合同签署后即生效。
    2、《资产租赁合同(星光玻璃公司部分资产)》。本合同项下租赁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188.58万元,经双方协商,租赁期为1年。每年租赁费为25万元,资产租赁费的支付采取整体计算、按季支付方式,沈阳耀华于每季度的季中第二个月15日前支付该季度租赁费。本公司签署后与沈阳耀华收购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合同同时生效。
    3、《资产租赁合同(浮法分公司部分资产)》。本合同项下租赁的资产评估价值为4403.51万元,经双方协商,租赁期为1年。每年租赁费为93万元,资产租赁费的支付采取整体计算、按季支付方式,沈阳耀华于每季度的季中第二个月15日前支付该季度租赁费。本公司签署后与沈阳耀华收购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收购合同同时生效。
    五、涉及本次资产租赁的其他安排
    1、星光浮法资产租赁期间其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身份保留在原企业。但沈阳耀华在经营租赁资产时主要依靠星光浮法原经营班子和职工,并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原则上保证被租赁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原有水平。
    2、出租方(星光浮法、星光玻璃、星光建材)资产租赁经营后,相关资产在租赁前的债权债务以及任何或有负债均由其出租方负责。
    3、出租方保证不发生因自身原因造成人民法院对沈阳耀华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如发生上述情况,由此给沈阳耀华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4、因出租方原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沈阳耀华经营租赁资产造成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六、资产租赁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租赁的资产中,星光浮法的实物资产,其经营亏损主要是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负担沉重,此次沈阳耀华租赁其主要资产经营,既可能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又有助于稳定当地的玻璃市场,从而对本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效应。如条件成熟还可对其实施收购,实现低成本扩张。其余两项资产为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必需的设施,通过租赁使用可以避免直接收购对沈阳耀华带来的资金压力。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资产租赁合同(浮法玻璃分公司部分资产)》;
    2、《资产租赁合同(星光玻璃公司部分资产)》;
    3、《资产租赁合同》;
    4、中资评报字〖2003〗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5、中资评报字〖2003〗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6、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以上第4、5项披露于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