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评报字〖2003〗第003号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的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以对该部分资产在2002年11月30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
    本次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在评估过程中,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指定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勘察核实,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法律性文件、财务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审核,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
    经评估,截止于2002年11月30日,在持续使用前提下,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的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占有单位:沈阳虎石台玻璃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存货) 718.50 718.50 695.59 -22.91 -3.19 固定资产 12,073.63 12,073.63 10,720.67 -1,352.96 -11.21 其中:在建工程 0.05 0.05 0.05 0.00 0.00 建 筑 物 4,250.05 4,250.05 4,093.04 -157.01 -3.69 设 备 7,811.10 7,811.10 6,615.16 -1,195.94 -15.31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36.10 136.10 518.90 382.80 281.26 资产合计 12,928.23 12,928.23 11,935.16 -993.07 -7.68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03年11月29日止。超过2003年11月29日,需聘请中介机构对委估资产重新评估。
    本报告专为委托人及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报告书。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评估机构法人代表: 张宏新    注册资产评估师: 汤志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 孙 涌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5日
    沈阳耀华玻璃有限公司租赁沈阳星光浮法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资评报字〖2003〗第004号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租赁的沈阳星光浮法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以对该部分资产在2002年11月30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
    本次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在评估过程中,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指定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勘察核实,对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性文件、财务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审核,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
    经评估,截止于2002年11月30日,在持续使用前提下,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租赁的沈阳星光浮法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占有单位:沈阳星光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存货 557.45 557.45 548.95 -8.50 -1.52 固定资产 14,039.00 14,039.00 12,088.76 -1,950.24 -13.89 其中:在建工程 8.81 8.81 8.81 0.00 0.00 建 筑 物 5,300.59 5,300.59 5,191.76 -108.83 -2.05 设 备 8,729.60 8,729.60 6,888.19 -1,841.41 -21.09 资产总计 14,596.45 14,596.45 12,637.71 -1,958.74 -13.42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03年11月29日止。超过2003年11月29日,需聘请中介机构对委估资产重新评估。
    本报告专为委托人及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报告书。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评估机构法人代表: 张宏新    注册资产评估师: 汤志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 孙 涌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3年3月30日
    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及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资评报字〖2003〗第010号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及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以对该部分资产在2002年11月30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
    本次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在评估过程中,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指定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勘察核实,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法律性文件、财务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审核,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
    经评估,截止于2002年11月30日,在持续使用前提下,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及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占有单位: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固定资产 其中:建 筑 物 931.55 931.55 387.60 -543.95 -58.39 设 备 1,308.30 1,308.30 402.36 -905.94 -69.25 资产合计 2,239.85 2,239.85 789.96 -1,449.89 -64.73 资产占有单位: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固定资产 其中:设备 154.61 154.61 146.23 -8.38 -5.42 资产合计 154.61 154.61 146.23 -8.38 -5.42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03年11月29日止。超过2003年11月29日,需聘请中介机构对委估资产重新评估。
    本报告专为委托人及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报告书。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评估机构法人代表: 张宏新    注册资产评估师: 汤志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 孙 涌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3年3月30日
    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及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资评报字〖2003〗第022号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租赁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及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以对该部分资产在2002年11月30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反映。
    本次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在评估过程中,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指定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勘察核实,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法律性文件、财务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审核,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
    经评估,截止于2002年11月30日,在持续使用前提下,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拟租赁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及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占有单位: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浮法玻璃分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固定资产 其中:建 筑 物 5,415.10 5,415.10 4,403.51 -1,011.59 -18.68 资产合计 5,415.10 5,415.10 4,403.51 -1,011.59 -18.68 资产占有单位: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固定资产 其中:建 筑 物 1,283.11 1,283.11 1,188.58 -94.53 -7.37 资产合计 1,283.11 1,283.11 1,188.58 -94.53 -7.37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03年11月29日止。超过2003年11月29日,需聘请中介机构对委估资产重新评估。
    本报告专为委托人及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报告书。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评估机构法人代表: 张宏新    注册资产评估师: 汤志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 孙 涌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