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增加银行短期借款的决议(决议 公告刊登于2002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日前本公司已与 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秦交银2002年贷字031号), 借款金额 为1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7个月,借款期限为自2002年4月3日至2002年11月7 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425‰。
    二、日前本公司从控股股东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获悉,该公司许可本公司无 偿使用的“耀华”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
    特此公告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