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曹田平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7名,董事齐海旭女士、韩 瑞明先生因公出差,分别委托刘世宏先生、计峰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批准了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 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为保障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本公司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签署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同意将 其合法拥有的“耀华牌”注册商标许可本公司无偿使用,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包括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取得的以“耀华牌”为标识的 核定使用商品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291021、549987、210533、210573、844369、 851559、873302、871359、873163、898111。许可使用权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 该等注册商标权期限届满之日止。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同意在该等注册商标权期 限届满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申请续展,并同意在该等注册商标得到 续展后许可本公司继续无偿使用。
    协议生效后,本公司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于1995年11月8日订立的《专利、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有关商标许可使用的条款自动失效。自2001年起,本公司无 须再向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按年销售收入的1%交纳商标使用费, 有助于本公司 降低营业成本。
    
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