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本公司为南通慧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经济开发区支行贷款合计为人民币1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刊登在2002年7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2-018号公告、刊登在2002年10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2-023号临时公告、刊登在2003年1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3-003号临时公告),公司已经准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申诉。
    近日,公司收到以上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期间任公司董事长韩志军先生的声明,应韩志军先生的要求,公司现将韩志军先生的个人声明全文予以公告,详情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韩志军先生声明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3日
    声明
    本人韩志军,男,身份证号为:110108560413607,1999年9月30日至2001年6月9日任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本人任职期间,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曾召开为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经济开发区支行贷款1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相关会议;
    在任职期间,本人未曾签署过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经济开发区支行贷款1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件或意向书,亦未授权委托他人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或签署与上述贷款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志军    20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