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19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8%。近日,集团公司与上海中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和质押合同》,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6676万股质押给上海中顺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偿还上海中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2500万元提供担保。质押期限为2002年12月17日至2003年12月30日。
    另外,由于集团公司涉诉与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3)苏民合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将上述质押给上海中顺实业有限公司的6676万股社会法人股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同时,根据以上裁定书冻结集团公司和本公司银行存款1569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资产(含以上已经冻结的股权)。
    上述被冻结、质押的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77%,占集团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56.08%,上述冻结、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