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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松辽 项目:公司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民事判决的公告
2002-11-2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连续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第388号和【2002】沈民(3)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董事会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详细情况披露如下:

    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第388号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关于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借款纠纷一案(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2002年8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临2002-020号公告),现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具体的判决情况如下:

    1、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2、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上述借款利息(自1996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扣除已付部分利息);

    3、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4、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70760元、保全费61270元由本公司和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述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第394号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1987年与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建立业务往来关系,是公司的常年配套供货厂商,1995年至2001年公司共计欠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货款1424615.90元,至今没有偿还,为此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200000元,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判决本公司所欠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货款142461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2、判决本公司从2001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上述欠款额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给付盖州市熊岳前进铸造总厂逾期付款违约金;

    3、驳回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43元由本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述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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