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8月27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丹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判决书),本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1993年6月1日,公司与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供轻型车桥(前、后桥),其中6450型4×2规格的前后桥各一千只,单价分别为1700元和1910元,4×4规格的前后桥各二十只,单价分别为2185元和1910元,结算方式为产品验收后凭发票由公司汇款。公司收到该货后,分期分批向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由此双方经口头约定,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向公司供货,供货的总计价款为15290123.84元,截止1998年6月24日,公司已向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15937.00元,尚欠1174186.84元。
    为此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下发了判决书,判定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174186.84元,并赔偿该欠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1998年6月25日起算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和差旅费损失2025.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6元由本公司承担。同时公司享有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利。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