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沈民(3)初字第3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通知书的案由是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同时涉诉与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的借款纠纷。本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1996年6月,公司在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办理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近年来,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所借贷的短期流动资金的本金没有如期偿还。公司一直按照要求办理了借贷的展期业务。2001年12月29日,公司按照要求办理了贷款的展期,展期的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至2002年4月10日,由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贷展期到期后,由于公司无力偿还,又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展期,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本公司、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冻结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400万股,冻结期限为2002年8月21日至2003年8月20日。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