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案由是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同时涉诉为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1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为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2000年12月5日,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5.3625%,本公司、集团公司、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陈纯泽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为人民币3280538.44元,相关担保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南通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二初字第113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南通慧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集团公司、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纯泽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80538.44元,或查封、扣押以上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关于为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2000年12月5日,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5.3625%,本公司、集团公司、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陈纯泽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为人民币11891955.90元,相关担保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南通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二初字第111号裁定书,裁定冻结南通凯锐经贸有限公司、本公司、集团公司、上海中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陈纯泽等银行存款人民币1189195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益。
    三、涉诉案件的处理情况
    公司新任董事上任后,立即委派有关人员和律师与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经了解,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前任董事长韩志军先生个人字迹,没有本公司董事会决议。由于担保书是复印件,暂时无法鉴定字迹和印章的真实性,目前公司正在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进一步鉴定。经司法部鉴定部门鉴定,集团公司在担保书上所留的印鉴与集团公司法定印鉴不一致,本公司及集团公司根据以上情况,已向沈阳市公安局报告,要求立案,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目前,此项诉讼案件正在法院的审理之中,公司已经要求办案人员及律师要妥善处理此案件,最大限度保证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受侵犯。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