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至本公司的(2003)武立执字第046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因涉诉为炎黄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借款2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案件已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现处于执行阶段(详细信息请参阅刊登在2002年7月3日、2003年1月29日、2004年7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临时公告)。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期限自2006年3月2日至2006年9月2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上述被冻结股权已被丹东市中级人员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先行冻结(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2005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5-024号公告)。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