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2月22日,本公司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丹执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因本公司与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购货款纠纷,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2003年1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3-002号临时公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沈阳中顺汽车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权,冻结日期自2005年12月22日始,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过户。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