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民事(执行)裁定书([2003]沈法执字第66号),关于本公司大股东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涉及诉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400万股被公开拍卖的事宜(详情请查阅刊登在2004年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临2002-004号公告)已经有了准确的成交结果,本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拍卖成交结果
    根据沈阳中院[2003]沈法执字第66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2004年7月8日,伟业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0.41元/股的价格竞得上述14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权,总价款为人民币574万元。
    二、沈阳中院[2003]沈法执字第66号民事(执行)裁定书内容
    (一)裁定被执行人沈阳松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ST松辽”(代码600715)国有法人股1400万股股权归买受人伟业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买受人伟业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权利变更手续。
    上述股权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后,伟业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4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4%,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