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资金调节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资调中心)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13号),本公司现将有关具体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一审的判决情况
    关于本公司与资调中心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做出了一审判决(详情请参阅刊登在2002年8月29日、2003年6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公司临时公告,公告的编号分别为:临2002-022号、2003-016号),判决本公司返还资调中心借款本金2801万元(贷款的时间为1990年至1998年),给付尚欠利息1093万元,并给付2801万元本金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上述一审的判决结果,本公司以资调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判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准确为由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原判,驳回资调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二审的判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的上诉后,于200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与2004年4月20日下发了(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