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4月1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有5名监事参加表决,实有5名监事参加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以传真表决的方式一致审议通过公司与中顺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发表独立监督意见如下:
    通过签署上述《合作协议》,对落实沈阳市政府发展汽车工业的战略部署,扩大公司汽车车身、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提高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合作协议》进行审议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合作协议》的条款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