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05年9月28日上午9时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王启民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02,2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没有流通股股东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提案审议情况:
    1、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选举王启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邵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田世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张光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全生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高继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胡长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选举谢曙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选举曹根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选举俞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选举张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选举祁万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选举王正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选举文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庞明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胡琪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文军、庞明芳女士、胡琪民先生与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余国礼、权炳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上述董事、监事简历详见2005年8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
    3、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以采矿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议案》(详见2005年8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
    表决结果:同意102,2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树人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薛建伟先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树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