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桂市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对我公司诉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欠代其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426908.01元一案(见9月16日《上海证券报》)判决如下:
    1、被告爱丽华公司归还我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20426908.01元;
    2、被告爱丽华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的,原告(我公司)有权以被告桂林市无线电二厂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公司目前正准备办理申请执行事项。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