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市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对我公司1999年为南宁发展福利经济贸易公司(后改制为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担保(见2003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被告南宁百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施汉金追偿。
    本公司将依据本判决行使追偿的权力,包括对已于2003年5月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南宁金钰诚工贸公司反抵押给我公司的一处价值500万元的加油站资产行使抵偿权。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