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再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关于为南宁市边贸总公司担保借款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再审一案判决如下:维持本案〖2001〗桂经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即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公司于1995年3月为南宁市边贸总公司贷款5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2000年9月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9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维持原判,2002年6月2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市执字第322―2号民事裁定书扣划我公司款项600万元,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并由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我公司2002年度报告中已对600万元扣划款项进行了预计负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