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市执字第182-2号民事裁定书,我公司原为南宁市达华物质供应公司担保贷款于5月26日被冻结的300万元银行存款(见5月29日《上海证券报》)已被扣划2,933,116元,余款解冻。
    我公司因1996年为南宁市达华物质供应公司担保贷款1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12月12日被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划款23万元,2003年5月26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300万元,9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300万元冻结款项中扣划了2,933,116元。
    我公司诉南宁市达华物质供应公司返还代扣的23万元一案已于9月16日判决,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判令对方返还代垫的款项及利息,由于本担保事项存在损失风险,本公司已于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预计负债200万元,本公司将于近期就2,993,116元扣划款项对南宁市达华物质供应公司提起诉讼,以尽量挽回损失。
    二、南宁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近日归还了在南宁市财政局的贷款200万元,本公司担保责任已解除。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