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向南宁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关于对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的起诉状 见2003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 ,6月2日经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于6月6日下达判决书。
    判决如下:
    1.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我公司借款本金1052万元 4月3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标的本金增加174万元 ;
    2.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占用借款其间的利息;
    3.被告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我公司承担28516元,两被告承担66537元;判决履行期限:判决生效10日内;上诉期限:判决送达15日内。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我公司帐挂其他应收款,待执行完毕后冲减相应的挂帐。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