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3月1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原诉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欠239万元人民币一案,经法院判决我公司胜诉。目前正办理财产执行相关事项。
    二、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替南宁海霸王海鲜鱼翅酒楼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南宁市达华物质供应公司贷款198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担保。5月26日我公司清偿了替南宁海霸王海鲜鱼翅酒楼担保的贷款利息705959.19元人民币,此案已结。同时南宁市中院对2002年12月因上述担保事项冻结的5,000,000元人民币给予解冻200万元人民币。
    三、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原诉我公司为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南宁市发展福利贸易公司)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一案,目前南宁金钰诚工贸有限公司、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与我方签定担保合同,同意以金钰诚公司拥有的广西高速公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兴(外线)加油站的全部财产及其它财产反抵押给我公司,抵押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