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截止2003年3月10日止,本公司发生以下诉讼案件,累计金额达4173万元。
    1、2002年11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我公司送达传票;
    2、2002年10月31日,我公司向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欠业务往来款300万元事项的民事起诉书;
    3、2002年11月13日,我公司向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欠委托借款239万元事项的民事起诉书;
    4、2003年2月21日,我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我公司实际所拥有的东兴大酒店要求确权的民事起诉状;
    5、2003年2月28日,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业务合作金13,266,623.35元事项的民事起诉状。
    6、2003年元月10日,我公司向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黄柱文、黄超文、黄杰文、吴福桂、刘健兴五被告签定无效合同事项的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原告: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
    被告一: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事务所:意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南方
    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从1999年3月19日至5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六笔共1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被告二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一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请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息10,586,631.84元,被告二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二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事务所:意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董志坤
    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2000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口合作协议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出口合作协议款;2000年7月10日双方订立《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出口货物,但被告至今既不发货又不退款,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出口合作协议款(本息、罚息)及其它应得收益。
    案件三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桂林爱丽华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事务所:意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董志坤
    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2001年11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原告代其向银行借款人民币239万元用以偿还被告欠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3100万元的利息(此笔借款为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被告至今逾期未归还银行借款,原告被迫代其偿还债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39万元的本息及罚息。
    案件四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东兴大酒店
    代理律师事务所:意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韦辉强
    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原告自1993年起转款购买土地并出资开发建设东兴大酒店,共计人民币1179.11万元,但因种种原因未将东兴大酒店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办在原告名下。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东兴大酒店的土地及地上附着建筑物为原告所有。原告与被告已于2002年12月8日签订转让合同,被告确认以上投资款为原告所出,同意分期将款项支付给原告。
    案件五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事务所:意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南方
    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因被告一在建工程资金短缺,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1997年7月3日、4日签订两份《合作协议书》,由原告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承兑汇票方式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合作完成被告一的工程项目,被告一承诺1997年10月25日期满归还合作金并支付分成利润。被告一曾于1997年11月偿还224万元,2002年12月以其自建仓库房产抵偿原告债务398万元(评估值),尚欠款项13,266,623.35元。2001年4月,被告二承诺代被告一偿还欠款,但至今未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所欠13,266,623.35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六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黄柱文、黄超文、黄杰文、吴福桂、刘健兴
    代理律师事务所:意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董志坤
    纠纷起因及诉讼请求:2001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兴办桂平超市,但事后发现其与土地权属所有者(农发行桂平市支行)签订的租期比与原告签订的租期短,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被告退还部分租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我公司因1995年3月30日为南宁市边贸总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6月被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判承担连带责任,6月21日南宁建行朝阳支行从我公司帐户划走人民币600万元。我公司目前已收集有关材料准备提起诉讼。
    2、我公司因1997年11月26日为南宁海霸王鱼翅海鲜酒楼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2年12月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承担连带责任,12月12日南宁建行朝阳支行从我公司帐户划走人民币200万元,冻结500万元。我公司目前已收集有关材料准备提起诉讼。
    四、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目前对以上诉讼案件正全力以赴进行追索,初步预计对2002年度净利润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对2003年度的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无法预计。届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向投资者表示歉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目录
    1、诉状
    2、诉状受理通知书
    3、判决书
    4、有关重要协议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