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国宇律师事务所指 派杨丽云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 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30天前即2001年11月27 日发出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临时负责人、副董事长覃本东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持股凭证,本律师证实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个人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对会议《通知》中列名的各项事项逐一 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经计票、监票、清点后,结果已当场 宣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1)同意覃章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增补陈民群先生为公司董事;
    (2)同意公司投资1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金湖广场。
    以上决议均为普通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国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丽云律师
    20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