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局就无偿划转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宁百货)国家股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企[2000 ] 621 号文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 2000]64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企[2000]50号文批复,本局原持有的 南宁百货国家股2226万股(占其股本总额的24.62 %)全部无偿划转由南宁沛宁资 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和管理,本次划转后,本局不再持有南宁百货股份。
    二、本局没有签署过包含禁止划转的国家股股份转移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本次划转的国家股不存在限制转移的司法材料。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一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