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接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地税函〔2004〕722号关于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同意给予我公司2002年度、2003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我公司2002年度财务直接按15%所得税率核算,不存在退税问题。2003年度按33%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2,690,976.99元,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申请退回的所得税在受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