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有关部门与银行方面协商,现将200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4做如下修改:
    原内容:“以公司北楼负一层1/3的房产作抵押,为其向交通银行南宁分行申请共计4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提供担保”(见6月17日及6月25日《上海证券报》),现将抵押物“北楼负一层1/3的房产”修改为“北楼负一层1/2的房产”;
    由于修改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由原7月20日顺延至7月30日,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