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执字第136-1号《民事裁定书》,对我公司1999年为南宁发展福利经济贸易公司(后改制为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担保(见2003年3月12日、11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一案裁决如下:
    执行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1010万元转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本案终结执行。
    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本公司已于2003年5月与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南宁金钰诚工贸公司签定《担保合同》,同意将南宁金钰诚工贸公司拥有的一处价值500万元的加油站资产抵押给我公司,我公司已在2003年报中对本案件预计负债500万元。
    我公司目前正准备材料对南宁金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