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实施新的分红派息办法,本公司2002年8月3日公告的《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第五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现修改为: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