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昨日刊登的董事会三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因公司公告文稿的打 印错误,需作如下修改:
    1 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第4款第1句更正为:“董事、 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 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上届董事会、 监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 决议公告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更正为:“董事会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