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2001年9月20日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吴世农先生、舒华英先 生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提交2001年10月23日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经认真审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之规定, 吴世农先生和舒华英 先生具备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之规定, 吴世农先生和舒华英 先生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意见负责。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