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5日的中国证券网刊登了深圳市鹏润兴拍卖有限公司将于2007年6月4日拍卖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400万股法人股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经查实,我公司至今仍未收到相关的股权评估报告。但因很多投资者来电查询该拍卖事宜,故向大股东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求证,并从其处获得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中锋评报字(2007)021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2.96元/股,同时获得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第二大股东1677.6万股限售流通股的信资评报字[2007]第153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6.44元/股。
    当事人已就广东和平法院此次拍卖所依据的中锋评报字(2007)021号评估报告的2.96元/股提出异议:1、基准日选择错误。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但我司于2007年1月22日股改结束,2400万法人股改为"限售流通股",其性质发生质的变化,且不符合广东和平法院的委托要求。2、评估对象错误。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选择的评估对象是ST雄震1万股法人股,与ST雄震2400万法人股整体拍卖不符。
    由于事关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本公司控股权的重大不确定性,拍卖的股权占总股本的35.33%,超过30%,整个程序应符合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正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关法院提出知情权及异议权的申请,并要求在此期间停止拍卖。有关此事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5月31日